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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2366987-X-2021-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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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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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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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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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核准行政審批服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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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一、項目資訊
項目名稱: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核准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二、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方法》(97〕匯政發字06號)。
3.《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方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9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 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核定2015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14 號)。
6.《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
7.其他相關法規。
三、申請條件
1.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貨幣政策取向和債務人實際短期外債需求等因素,為部分境內機構(含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核定短期外債餘額指標。
2.短期外債實行餘額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債務人在任一個工作日末應當納入短期外債指標控制的未償本金餘額,不得超過短期外債指標。
3.除下列情形外,選擇指標管理模式的金融機構承擔的期限為1年或1年以下的各種形式短期對外負債均應納入指標管理:
(1)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後續做海外代付的,兩者期限合計不超過90天;納入豁免範圍的海外代付,在期限、金額以及發生時點等方面,應與貨物進口合同存在合理對應關係。
(2)由境外同一自然人在境內同一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其餘額之和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含)的;境內同一法人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或實行指標集中管理的外國銀行各分行,應對境外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外匯賬戶餘額進行合并計算。
(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賬戶餘額,以及境外機構或個人按規定開立的與股權投資、證券投資業務相關的非居民帳戶餘額。
(4)金融機構因國家政策性項目及其特殊經營需要而產生的對境外金融機構或個人的負債,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實行“外來外去”業務管理模式的。
(5)金融機構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幣存款和各種期限的貿易項下人民幣對外融資。
(6)黃金拆借。
(7)國家外匯管理局明確的其他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的情形。
4.除第3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開立的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和海外代付、期限不確定或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境外機構或個人存款,視同短期外債納入短期外債餘額指標管理。
5.金融機構初次提出短期外債指標申請,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區指標內按照不超過外匯營運資金或資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債餘額指標.
6.短期外債資金的使用期限應與其還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橋”外,短期外債不得用於中長期資金;短期外債不得用於金融性投機交易。
7.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整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8.未經批准,境內機構借用外債,其簽約、提款和還本付息的幣種應當保持一致。
四、辦理材料
1.金融機構向所在地外匯局申報材料
序 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複印件 | 份 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註 |
1 | 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機構基本情況、上年度業務經營和資產負債狀況、上年度指標使用情況、本年度融資需求和資金用途等。 | 加蓋公章的原件 | 1 | 紙質 | ||
2 | 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3 | 流動性需要或資金用途有關的證明材料。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4 | 外資金融機構的境內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提供: (1)境外總行或地區管理部門批準的對中國境內債務人的年度授信險惡檔案。 (2)短期外債管理行還應提供其境外總行授權檔案,並附各成員行提出的短期外債指標需求計劃和有關財務報表(由人民幣業務的還須單獨提供外匯財務報表)。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5 | 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數據和補充說明。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2.境內非金融企業向所在地外匯局申報材料
序 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複印件 | 份 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註 |
1 | 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本情況、上年度指標使用和還本付息等履約情況、本年度融資需求和資金用途、償還來源等。 | 加蓋公章的原件 | 1 | 紙質 | ||
2 | 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初次申請的機構,除新成立企業外,應提供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3 | 上年度外匯收支情況。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4 | 信貸機構出具的承諾貸款的意向書(意向書如為外文,除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外,還應提供經申請機構蓋章的主要條款中文翻譯)。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5 | 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數據和補充說明。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五、辦理機構、地點和時間
(一)辦理機構: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初審後,通過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審批。
(二)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21號2樓服務大廳。
(三)辦公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次年4月);3:00-6:00(5月-9月)(節假日除外)
六、收費標準:不收費
七、聯繫電話:0371-69089327;0371-69089328
八、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序進行審核;
5.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包括業務登記憑證、核准檔案、備案確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