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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21891-5-2015-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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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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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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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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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外匯知識問答:“非法買賣外匯”的處罰種類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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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外匯知識問答:“非法買賣外匯”的處罰種類及幅度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賣外匯或者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規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規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非法網路炒匯行為有關問題認定的批覆》,境內個人從事外匯按金等外匯買賣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未依法取得行業監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擅自經營外匯按金交易。從事外匯按金交易的雙方權益不受法律保護,組織和參與這種交易,屬於非法經營外匯業務和私自買賣外匯行為。
另外,根據《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第三條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萬人民幣以上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