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01389771-8-2018-0006
-
- 分 類:
- 通報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2018-05-04
-
-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2018年5月)
-
- 文 號:
2018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外匯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外匯違法違規流出和流入行為,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行為,維護外匯市場穩健運行,切實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外匯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天津濱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濱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經提貨的海運提單,對外付匯4651.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金額巨大,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105萬元人民幣。
案例2: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廣東省汕頭市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無效提單,對外付匯1761.0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77萬元人民幣。
案例3:成都偉翼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6月,成都偉翼商貿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虛假提單,對外付匯425.2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30萬元人民幣。
案例4:浙江巨雄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進出口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經提貨的海運提單,對外付匯524.7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37.52萬元人民幣。
案例5:廣西北投升龍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廣西北投升龍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虛假提單,對外付匯1338.2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50萬元人民幣。
案例6:天津浩華民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外匯違規匯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華民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虛構出口貿易背景,以“預收貨款”名義匯入200萬美元,構成外匯違規匯入行為。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20萬元人民幣。
案例7:連雲港裕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蘇連雲港裕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合同辦理資本金匯入並結匯48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九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98萬元人民幣。
案例8:如皋誠陽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6年6月28日,江蘇如皋誠陽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合同辦理資本金匯入並結匯280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九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40萬元人民幣。
案例9:徐州海盛電子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電子有限公司虛構資金用途辦理資本金匯入999.99萬美元,結匯後供個人挪作他用,未用於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構成非法結匯行為。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123.4萬元人民幣。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區碩青機械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蘇南通市通州區碩青機械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合同辦理資本金匯入並結匯800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九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110萬元人民幣。
案例11:招商銀行泉州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間,招商銀行泉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13.19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580萬元人民幣。
案例12:中國工商銀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中國工商銀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在存在貸款使用報文內容無法辨認、展期意向函未體現擔保項下資金使用情況、履約金額大於貸款金額等明顯問題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資金使用情況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67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20萬元人民幣。
案例13:韓亞銀行(中國)天津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間,韓亞銀行(中國)天津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交易過程中的貨權流轉情況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36.6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2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結售匯業務3個月。
案例14:民生銀行太原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間,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還款資金來源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07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60萬元人民幣。
案例15:中國農業銀行新鄉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6年12月,中國農業銀行新鄉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未按規定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也未對貸款資金用途進行持續監督和跟蹤。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7.21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
案例16:哈爾濱銀行瀋陽分行違規辦理預收貨款結匯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爾濱銀行瀋陽分行未對企業出口合同、發票等單證及其外匯收支一致性進行盡職審核,違規辦理貨物貿易預收貨款結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40萬元人民幣。
案例17:招商銀行江門分行違規辦理個人貿易收匯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銀行江門分行違規通過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辦理跨境貿易貨款收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16萬元人民幣。
案例18:中國建設銀行泰安分行違規辦理外債資金結匯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國建設銀行泰安分行未按規定審核留存有關企業結匯資金用途的合同及發票等資料,在未審核企業外債結匯資金用途與合同約定是否一致的情況下,違規為企業辦理外債資金結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外債登記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銀行審核材料”與“審核要素”中的有關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款40萬元人民幣。
案例19:工商銀行濱州新城支行違規辦理貨物貿易結匯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銀行濱州新城支行未盡職審核企業變更貿易收匯方式背景及外幣現鈔收匯的必要性,違規辦理貨物貿易外幣現鈔收結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款30萬元人民幣。
案例20:平安銀行寧波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銀行寧波分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查轉口貿易真實性,在企業提交的轉口貿易交易單證沒有提貨效力的情況下,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0.62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1:上海籍張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張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計27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134.1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6萬元人民幣。
案例22:陝西籍陳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8月至9月,陳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260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香港賬戶,金額合計389.0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9萬元人民幣。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計69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多個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321.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50萬元人民幣。
案例24:江蘇籍屠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4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後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折212.3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72.45萬元人民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