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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24-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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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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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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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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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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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24〕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在京全國性中資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銀聯國際有限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絲元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業務,指導申報主體更準確地理解具體報送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號文印發),修訂形成《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4年版)》(見附件1)。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修訂說明見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內容
(一)新增關於交易與非交易變動的區分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條。
(二)新增境外建設(E02表)、運輸收入(E03表)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十四)條。
(三)新增有關跨境收益互換、債券通、互換通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融資融券等業務的填報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條。
(四)新增申報主體退出的填報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七)條。
二、補充、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補充申報主體與非居民間確定的、非或有性質的資產或負債的填報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條。
(二)調整各業務場景下申報義務次序的判斷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條。
(三)調整各個報表貨幣單位與折算率的填報說明,明確除X01表以美元填報外,其他各表均報送原幣金額的填報要求,涉及第一部分第(七)條。
(四)補充境外卡組織、金融服務機構和特殊目的實體所屬部門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一部分第(八)條。
(五)補充申報主體應注意避免填報無人居住島嶼和區域等內容,涉及第一部分第(九)條。
(六)補充非上市股權交易計值和頭寸估值的填報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條。
(七)補充申報主體之間互相填報代碼時優先填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要求,補充國際證券代碼的解釋說明,涉及第一部分第(十二)條。
(八)調整介面方式和界面方式數據報送的鎖定日期,補充對外直接投資報表財務數據修改的填報案例,涉及第一部分第(十四)條。
(九)補充投資關係中表決權比例、最終控制者等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一)條。
(十)調整對外直接投資的中方僱員人數、對所在國繳納的稅金總額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三)條。
(十一)調整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股東變更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條。
(十二)補充投資境外債務證券的填報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六)條。
(十三)補充負利息收入、非居民持有信用卡分期費用、貸款擔保人等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一)條。
(十四)調整貨物、服務、薪資及債務減免項下部分交易項目代碼,調整非居民信用卡分期費用滯納金、出國差旅費、代扣代繳稅等業務的填報方法,補充退款的填報要求,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條。
(十五)補充對外直接投資增減資後填報投資關係(組織架構)資訊的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三)條。
(十六)補充來華直接投資外方持有表決權比例增減的填報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條。
(十七)調整全球存托憑證業務的業務代碼為“中國-GDR”,涉及第三部分第(七)條。
(十八)補充非居民投資境內理財產品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一)條。
(十九)調整股權激勵計劃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五)條。
(二十)補充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條。
(二十一)其他補充內容主要為舉例說明。
三、其他說明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20〕71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機構、非金融企業以及其他指定申報主體。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檔案時應提供本級外匯局業務諮詢電話,以便於解答申報主體的疑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務諮詢電話:010-68402521,68402549,68402488;傳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4年版)
2.《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4年版)》修訂說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