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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926188-X-2021-00209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
  • 發布日期:
    2021-06-2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我為群眾辦實事”之政策宣傳丨境外融資系列宣傳之一 ——政策解讀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我為群眾辦實事”之政策宣傳丨境外融資系列宣傳之一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史學習教育“學黨史辦實事”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針對轄區境內企業境外融資需求,推出境外融資系列宣傳,分別從政策解讀、銀行跨境融資產品、匯率避險方案等方面幫助轄區境內企業進一步了解境外融資,合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

本期為大家帶來的是相關政策解讀。

Q:境內非金融法人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如何辦理境外融資?

境外融資是企業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主要按以下步驟實施:

1.確定合理的境外融資渠道(可向境內銀行國際業務部諮詢)。

2.簽訂境外融資合同(約定期限、成本、用途、還款條件等)。

3.在註冊地所在外匯局辦理登記(提款前3個工作日內)或合同主要條款的變更手續。

4.在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外債專戶、結匯待支付賬戶)。

5.按合同約定在銀行辦理提款、資金使用及還款業務。

6.在銀行辦理外債註銷手續(銀行無法註銷的特殊情況,在外匯局辦理註銷手續)。

相關政策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20〕89號)

Q:企業境外融資主要有哪些渠道?

除境外上市外,企業可向境外銀行、境外母公司或關聯方、境外非關聯方(如供應鏈端企業)、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內銀行離岸部等渠道融入資金,主要分為直接貸款、境外發行債券、貿易融資等。

直接貸款指企業與境外個人、企業、銀行及境內銀行離岸部等簽訂借款合同。

發行債券指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並將募集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境內企業,在滿足境內銀行授信等條件時,可通過進口押匯、出口押匯、打包放款、海外代付等銀行金融產品,獲得貿易融資資金支援。 

Q:企業可借用多大規模的境外資金?

企業可選擇不同管理模式確定相應額度。

(一)宏觀審慎模式:按企業風險加權計算餘額,融資上限為經審計的淨資產的2倍。為支援高新技術企業境外融資,突破淨資產規模約束,允許其在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借用境外資金。

(二)投注差模式: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境外資金額度等於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經備案的投資總額與其註冊資本的差額”。

相關政策: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20〕89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創新試點相關操作指引的通知》(渝匯管〔2020〕22號)

Q:企業如何使用境外融資所得資金?

1.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簡化逐筆辦理登記的手續。

2.境外融資實行專戶管理。一筆境外融資可開立多個外債賬戶,不同境外融資應分別開立外債賬戶。當外債本息償清不再發生提款且外債賬戶餘額為零,應及時關閉外債賬戶並註銷外債。

3.境外融資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企業可自由選擇按照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使用其外債資金,意願結匯是指企業可根據其自身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並應將結匯資金存放於對應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措施,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支付真實性證明材料。

相關政策: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援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創新試點相關操作指引的通知》(渝匯管〔202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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