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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H5263060-6-2019-0057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03-28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轉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有關檔案的通知
  • 文       號:
    京匯[2019]1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轉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有關檔案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轉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有關檔案的通知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修改:在《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印發)第十三條第一款後增加“跨國公司僅停止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的,無需辦理備案手續,但主辦企業應在停止辦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修改為“境內成員企業按照規定,需憑《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辦理的業務,不得參加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應按現行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且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規定辦理原路退回的退匯業務,主辦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應按‘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在評估過程中,發現銀行或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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